秦皇岛市政府依申请公开申请须知
(以下信息摘自《秦皇岛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市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受理申请机构: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讯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翠岛大街1号,联系电话/传真:0335-3220519邮政编码:066000。
(二)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秦皇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秦皇岛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应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情形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6.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7.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更改、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
8.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9.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下载: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