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加强个贷发展新举措

发布时间:2008-10-21       发布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工作动态 第十三期       索引号208/2008-163230

    按照市政府组织召开的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会议要求,针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的实际,为进一步方便更多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解决购房资金困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省监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意见》、省建设厅《进一步加快发展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意见》精神,及时研究采取了加强个贷发展的五项新举措:

    一是进一步放宽了贷款条件,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凡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个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将我市各县、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

    二是取消了对购买住宅性质公寓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限制。在我市正常缴交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购买住宅性质公寓的,可以持相关手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个人公积金。

    三是根据职工需求开办异地贷款业务。根据职工需求与外地城市协议开办异地贷款业务,使非本市常住户口职工能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益范围。

    四是开办“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贷款新业务”。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宅和公寓的,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我市职工(不少于2人)提供担保,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五是将签约房地产开发商的贷款保证金比例由10%降低为5%。暂时将开发商的贷款保证金比例由10%降为5%(项目主体封顶的,保证金比例按5%留存;项目主体未封顶的保证金比例视工程进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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