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集体签订公积金贷款协议
发布时间:2008-10-28 发布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工作动态 第十五期 索引号208/2008-165449
2008年10月28日上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六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举行了隆重而简朴的公积金按揭贷款签约仪式。市中心领导、我市六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总经理参加了签约仪式。此前,中心已陆续与我市80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公积金贷款协议,涵盖了我市三区、四县近百个楼盘。
中心领导与房地产开发商代表分别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
中心领导在致辞中指出:市中心按照市政府近期组织召开的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会议精神,为积极加强与各房地产开发商的合作,帮助更多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解决购房资金困难,全面落实省监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意见》、省建设厅《进一步加快发展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意见》要求,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
首先是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结合广大职工的迫切需求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的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讨论,市中心组织对《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日前市政府已经批准正式下发执行。
新的贷款办法对部分条款做了重大调整,在全省公积金系统中开了大胆创新的先河!比如统一了市、县贷款政策,将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市、县均为40万元;放宽了职工贷款条件,取消了对购买住宅性质公寓的限制,明确凡单位和职工正常缴存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取消了对贷款职工户口的限制,在与唐山市开展异地贷款的基础上,增加了根据职工需求开办其他地市异地贷款业务的条款。
其次是在全省公积金系统率先推出了加强公积金贷款发展的新举措。在修订《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基础上,针对购房职工的需求,为使更多未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也能够使用公积金贷款解决购房资金困难,加强与广大房地产商的合作,近日又推出了两项新的临时举措:
一是开办“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贷款新业务”。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宅和公寓的,由2名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我市职工提供担保,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是将签约房地产开发商的贷款保证金比例由10%降低为5%。项目主体封顶的,保证金比例按5%留存;项目主体未封顶的保证金比例视工程进度而定。
第三,积极与各新闻媒体合作,开展广泛的政策宣传。一是10月21日,中心一名领导与三位业务科室负责人,在市广播电台“港城事大家议”直播节目中对公积金业务政策进行了解答和宣传;二是10月23日,两位业务科长在市电视台“百姓关注”直播节目现场对新的贷款政策进行了解读;三是今天举行的签约仪式,主要是为了共同营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密切合作的良好氛围,展示双方对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的信心,为广大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满意的住房提供更多更好的选择。
中心领导强调:有理由相信,通过以上具体措施,能够有效提高广大市民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认知度,不断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广大中低收入职工购房资金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方面的积极作用。
签约仪式在欢快的乐曲中圆满结束。
公开程序:经中心领导审批后公开
责任部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