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21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秦开管委〔2008〕43号 索引号145/2008-131108
机关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区内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管理办法》(审投发[2006]11号)和秦皇岛市政府《关于贯彻〈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秦政[2006]42号)及秦皇岛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的通知》精神(秦政[2007]81号),加强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的计划管理,对开发区重大投资项目,审计机关要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并作为审计监督的重点对象,对一般投资项目,审计局要有选择的直接进行工程决算。
二、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中列明“该项目在财政评审后一年内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应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内容。
三、列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局要报管委备案,同时函告被审计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对于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局要及时组织审计并出具决算审计报告。
四、审计机关按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报告经社会中介组织或财政评审机构审定后进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审计结果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管理办法》的时间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五、审计机关每年要有计划地对社会中介组织所从事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严重违反执业规范和聘请单位监督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部门和单位,在收到审计局审计通知书后,要积极主动地与审计局联 系接受审计事宜,审计局要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七、审计机关要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及时报告开发区管委,并通告有关部门。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开发区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