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创业板上市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28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秦开管委〔2008〕56号       索引号145/2008-132118

机关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创业板上市的若干规定》已经管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鼓励企业创业板上市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优势企业上市步伐,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且拟上市进入改制期、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相关协议及进入上市实质操作阶段的企业。

第二章 鼓励政策

第三条 开发区财政每年设立2000万元企业上市扶持资金。

第四条 设立“绿色通道”,简化拟上市企业在开发区内办理的各项手续。

第五条 企业改制期

1、对改制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资金;

2、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上市过程中涉及调整以往年度应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补缴的税款和因资产(土地、房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全额给予企业补贴;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按最低标准征收,涉及税收的开发区留成部分全额给予企业补贴;

4、在法律范围内,对主动申报补税的改制企业,出具完税证明;

5、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全额给予个人补贴。

第六条 企业上市辅导期

1、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

2、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辅导备案后,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全额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时限至企业上市;

3、对完成上市辅导并向境内外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

第七条 企业上市后

1、对在国内外直接上市的企业给予150万元的扶持资金;

2、对通过“买壳”、“红筹”等间接方式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扶持资金;

3、对实现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额度大小,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对企业上市融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20-50万元;

4、对实现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额度大小,奖励企业上市保荐人或主承销商20-50万元;

5、上市企业使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用地优先规划;

6、企业上市募集资金主要在开发区进行投资,且上市后在证监机构监管下严格执行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因募集资金投资产生的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全额给予企业补贴,连续补贴2年。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开发区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