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镇司法所创新“四字”调解法成效显著

发布时间:2008-12-22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字体:[  ]

体裁分类:领导活动、会议讲话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221/2008-145518

    编者按:“四字”调解法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优势。值得借鉴,各单位也应不断深入探索和总结,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好地为大局、为稳定、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服务。

    东港镇司法所在实践中创新“四字”调解法,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即用“心”调解、用“力”调解、用“法”调解、用“德”调解,其具体方法是司法所受理纠纷后,通过认真分析纠纷发生的始因、经过和双方当事人的性格、脾气、心态及在社会上所处的地位和表现,按照“四字”方法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用“心”调解。就是调解人员动之以情、不厌其烦、入情入理、以心交心,用调解人员火热的心去开启纠纷当事人紧锁的心灵大门。用“力”调解。就是整合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信访工作。用“法”调解。就是有些纠纷当事人行为有轻微的违反法律或地方法规,调解人员召集当事人到调解庭,心平气和地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条文,理直气壮地说明纠纷当事人的行为所触犯到的法律法规条款,义正辞严地指出纠纷当事人的不法行为,并说明应接受调解协议的理由。用“德”调解。就是有些纠纷所涉及到的是家庭、邻里和公民之间的生产、生活小事,形成纠纷的原因是有理不挠人,调解员采取以社会公德、传统美德、高尚道德教育当事人,同时还采取以人说人、以事说事、以案说案的类比方法感化人。

    近几年来,该镇司法所运用“四字”调解法直接成功调处纠纷35件,避免民转刑案件2起,避免阻挠执行公务1起,避免经济损失30多万元,保持了全镇连续5年无因民事纠纷引起自杀、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好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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