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6版)
发布时间:2017-05-04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198/2017-150018
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6版) | |||||||
(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共5项)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 要件名称 | 提供审批要件的 服务时限 | 备 注 |
1 | 固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 市发改委 |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14〕120号)第9条 | 项目申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 | 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 | 《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冀发改投资〔2013〕1862号)第7条 |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3 | 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 | 《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冀发改投资〔2013〕1862号)第8条 | 评估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 | 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3、7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第2、8条 | 节能评估文件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5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市发改委 | 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验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第8、9条;《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6〕1号)第7条 | 检验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纳入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共2项 | ||||||
序号 | 纳入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技术性服务提供 的要件名称 |
备 注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市发改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评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11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第11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评估报告 |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市发改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评估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3条;《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 |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