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0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办规〔2018〕7号       索引号58/2018-103928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城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822

           秦皇岛市城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区(包括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修改与完善,增强控规的科学性和时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红线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黄线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紫线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蓝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维护,是指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对已经批准实施的控规成果所进行的单元整体或局部地块的修改、调整、深化和完善。

控规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三条经批准的控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规定进行动态维护:

    (一)上位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已经调整,对控规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国家规范或相关政策变化,对控规控制区域发展要求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对控规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经评估发现控规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的;

    (五)因城市建设需要和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变化,需要对规划控制要求进行局部调整的;

    (六)需要作出控规维护的其它情况。

    第四条控规动态维护分为单元控规维护和局部地块控规维护两类。单元控规维护是对原有控规单元的整体修改,局部地块控规维护是对控规局部地块的调整与深化完善。

    第五条单元控规维护的程序:

    (一)控规单元所在辖区政府(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向市政府提出单元控规修改申请,申请应说明拟修改的原因和修改的主要内容,并附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要求组织对控规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并在秦皇岛规划网站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公示情况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提出拟同意或不同意修改的意见,并上报市政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可依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直接组织编制单元控规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公示后,直接向市政府提出修改申请。

    (四)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各区政府(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规修改方案。

    (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市级相关部门对控规修改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在秦皇岛规划网站、规划展厅(馆)、所在单元的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0日。

    (六)将单元控规修改方案和公示征求意见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审议。

    (七)按照相关会议及审查公示意见,组织编制单位对控规修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正式成果,上报市政府审批。

    (八)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控规修改成果发送至各区政府(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作为项目审批和实施管理的依据。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在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大、省政府备案,并将调整成果纳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成果数据平台。

    第六条单元控规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内容:

    (一)分析单元的土地利用、人口规模、道路交通、设施配套和公园绿地等现状情况及现有规划的执行情况;

    (二)阐明控规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三)明确拟调整的主要内容及调整思路;

    (四)明确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对调整内容的控制原则及强制性内容,调整涉及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保护等内容的,应明确拟调整内容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五)对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七条局部地块控规维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能影响控规单元整体控制意图,不涉及对控规单元的功能定位、规划结构和控制原则的改变;

    (二)必须符合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规模和服务水平要求。

    第八条控规局部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划拨或出让,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控规确定的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局部地块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般不得调整规划用地性质。确需调整的,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并参照本规定相关程序办理。

    第九条局部地块控规维护程序:

    (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要调整控规确定的地块用地性质且调整前后的用地性质不属于同一大类的;需要调整控规确定的容积率且调整后单元建筑总量提高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1.用地所在辖区区政府(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涉及道路、城市基础设施的,可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调整申请应说明拟调整的内容和原因。

    2.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控规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

    3.经研究拟同意调整的,可根据相关技术要求,委托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规调整意向方案。

    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控规调整意向方案及调整相关情况说明在政府网站、用地现场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涉及部门协调的,同时征求部门意见。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且反映意见比较集中,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公示情况和拟调整意见提交市规委会或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联审会(以下简称市联审会)审议。

    6.市规委会或市联审会审议同意调整控规的,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控规调整方案,并在政府网站、规划展厅及用地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0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控规调整成果及公示征求意见情况,上报市政府审批。

    7.调整成果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规划成果数据平台。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需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报省政府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报批和备案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二)局部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用地性质或容积率不符合控规确定的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说明拟调整的内容和原因,同时附用地所在辖区政府(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同意的书面意见。

    2.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国土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

    3.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在规划展厅、政府(规划)网站、本地主要媒体和用地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利害关系人5人及以上对调整存在不同意见的,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报告、修改后的调整方案提交市规委会审议;对市规委会审议同意的,提出调整控规的建议,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市政府同意调整的,方可组织编制控规调整方案。

    5.控规调整方案在政府(规划)网站、规划展厅及用地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0日。公示无异议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控规调整成果及公示情况上报市政府审批。

    6.调整成果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规划成果数据平台。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需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报省政府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报批和备案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后的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完善相关土地手续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

    (三)局部地块调整涉及控规确定的城市红线、黄线、紫线、绿线、蓝线修改,但不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红线、黄线、紫线、绿线、蓝线的,应先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再履行相关控规局部地块调整程序。

    (四)除第九条第(一)、(二)、(三)款的情况外,其它情况的局部地块调整履行局部地块控规深化完善程序:

    1.各区政府(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上报控规局部地块调整申请,申请应说明拟调整的内容和原因。

    2.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认为可履行局部地块控规深化完善程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控规中相关控制要求需要优化、完善或更正的,可直接委托编制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在秦皇岛规划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0日。

    3.公示无反对意见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将调整成果纳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成果数据平台。

    第十条控规调整需要进行专题论证的,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以下情况在规划实施阶段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视为符合控规要求,不需要履行控规调整程序。同时,为确保控规成果与实施项目的一致性,在项目审批后,应同步更新控规成果。

    1.在同一宗规划条件范围内,在规划总容量不变的前提下,对同类用地性质的不同地块的规划指标进行平衡的。

    2.对于控规规定了用地兼容性的地块,用地性质兼容主体未兼容或兼容客体符合兼容规定的;对于控规未明确规定用地兼容性的地块,需在同一用地中类的范围内调整用地性质的。

    3.在同一街坊或同一宗规划条件范围内,在同类用地性质的用地总面积和建筑总容量保持不变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对不同用地性质的用地范围进行调整的。

    4.控规中标明现状保留的地块,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不突破现有建筑总容量的提升改造的。

    5.控规中未确定用地比例的混合用地,在不突破技术规定的前提下,需要确定用地比例要求的。

    6.因国土部门土地权属界线与控规用地界线不一致,需要按照土地权属界线进行规划审批的。

    第十二条控规动态维护成果应当及时公布、存档。

    单元控规维护成果应在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布、存档,其它局部地块控规维护成果以年度为单位,每年年底前进行汇总整理后进行公布、存档。

    控规动态维护成果公布地点为秦皇岛规划网站,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522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秦皇岛市城市区控规动态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秦政办发〔2015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