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三星口乡司法所成功化解了一起长达九年的未能执行的人身伤害案
发布时间:2009-03-27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领导活动、会议讲话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221/2009-140501
按:全市“春风化雨”矛盾纠纷集中排调活动开展以来,青龙满族自治县三星口乡司法所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作用,全力做好基层稳定工作。近期又成功化解了一起久拖未决的人身伤害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望各县区认真学习其工作经验,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履行司法工作职能,扎实做好辖区的社会稳定工作。
2000年农历的大年初一,三星口乡龙头村村民张海南、张志民及很多村民都在大街上闲谈期间,张志民从兜内掏出一根“二踢脚”燃放,不料却在人群中爆炸,当场把张海南左眼炸伤,张海南立即被送往唐山眼科医院抢救治疗。出院后,经青龙县法医鉴定为六级残。张海南拿着医疗单据和评残鉴定书向张志民索赔46424.92元。由于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双方对簿公堂,最后法院判决由张志民赔偿张海南医疗费、伤残补助费32301.92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另外,案件诉讼费2625元由张志民承担。由于张志民家庭生活困难,没有赔偿能力,尽管张海南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九年里共执行八次,把张志民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都折价也只不过5000元左右,距法院判决赔偿数额相差甚远,双方积怨很深,此案一直未能按期执行判决。
在此次全市开展的“春风化雨”矛盾纠纷排查活动中,三星口乡司法所杨华所长了解到这个情况后,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主动走访,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情、理、法等方面细心疏导,使他们尊重客观现实,最终张海南同意让步,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张海南撤销民事判决书和执行申请书;二、张志民一次性赔付张海南各种费用6000元,双方不再追究责任。
就这样,一件长达九年的未执行案,在三星口乡司法所同志的全力调解下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也使张海南、张志民多年押在心中的石头落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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