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秦皇岛市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1116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09-04-08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综合政务       主题分类:领导活动、会议讲话       文号:秦民会字[2008]2号       索引号131/2009-150006

对政协秦皇岛市十一届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11116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市城管局:

政协秦皇岛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11164号提案我局已收悉,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按照1977年联合国第三届地名标准化会议所通过的“我国采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中国地名罗马字母拼法”的国际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我国标准地名”的规定》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汉语拼音拼写标准地名”的通知》(冀政函[2003]35号)中标准地名书写、拼写部分的第二条:“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汉语地名,必须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拼写。”及第四条:“不得使用英文及其他外文拼写地名。” 2007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三)各类广告、告示、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招牌、会标的用字;(七)地名、公共设施的名称用字;上述两项规定的用字,需要使用外国文字标注的,其地名、专名和通名部分应当使用汉语拼音拼写。”规定,我市的地名标志不允许使用外文拼写的标牌。

对我市街头标志牌允许使用外语标注的,建议由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明确有关部门负责督察落实。至于使用外国文字标注我国地名的情形,属于违规行为,立标部门应及时更正。

秦皇岛皇市民政局

二00八年六月五日

对政协秦皇岛市十一届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11116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市城管局:

政协秦皇岛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11164号提案我局已收悉,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按照1977年联合国第三届地名标准化会议所通过的“我国采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中国地名罗马字母拼法”的国际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我国标准地名”的规定》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汉语拼音拼写标准地名”的通知》(冀政函[2003]35号)中标准地名书写、拼写部分的第二条:“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汉语地名,必须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拼写。”及第四条:“不得使用英文及其他外文拼写地名。” 2007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三)各类广告、告示、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招牌、会标的用字;(七)地名、公共设施的名称用字;上述两项规定的用字,需要使用外国文字标注的,其地名、专名和通名部分应当使用汉语拼音拼写。”规定,我市的地名标志不允许使用外文拼写的标牌。

对我市街头标志牌允许使用外语标注的,建议由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明确有关部门负责督察落实。至于使用外国文字标注我国地名的情形,属于违规行为,立标部门应及时更正。

秦皇岛皇市民政局

二00八年六月五日

对政协秦皇岛市十一届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11116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市城管局:

政协秦皇岛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11164号提案我局已收悉,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按照1977年联合国第三届地名标准化会议所通过的“我国采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中国地名罗马字母拼法”的国际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我国标准地名”的规定》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汉语拼音拼写标准地名”的通知》(冀政函[2003]35号)中标准地名书写、拼写部分的第二条:“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汉语地名,必须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拼写。”及第四条:“不得使用英文及其他外文拼写地名。” 2007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三)各类广告、告示、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招牌、会标的用字;(七)地名、公共设施的名称用字;上述两项规定的用字,需要使用外国文字标注的,其地名、专名和通名部分应当使用汉语拼音拼写。”规定,我市的地名标志不允许使用外文拼写的标牌。

对我市街头标志牌允许使用外语标注的,建议由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明确有关部门负责督察落实。至于使用外国文字标注我国地名的情形,属于违规行为,立标部门应及时更正。

秦皇岛皇市民政局

二00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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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会议第11116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市城管局:

政协秦皇岛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11164号提案我局已收悉,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按照1977年联合国第三届地名标准化会议所通过的“我国采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中国地名罗马字母拼法”的国际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我国标准地名”的规定》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汉语拼音拼写标准地名”的通知》(冀政函[2003]35号)中标准地名书写、拼写部分的第二条:“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汉语地名,必须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拼写。”及第四条:“不得使用英文及其他外文拼写地名。” 2007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三)各类广告、告示、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招牌、会标的用字;(七)地名、公共设施的名称用字;上述两项规定的用字,需要使用外国文字标注的,其地名、专名和通名部分应当使用汉语拼音拼写。”规定,我市的地名标志不允许使用外文拼写的标牌。

对我市街头标志牌允许使用外语标注的,建议由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明确有关部门负责督察落实。至于使用外国文字标注我国地名的情形,属于违规行为,立标部门应及时更正。

秦皇岛皇市民政局

二00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