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再就业孵化基地企业延期使用厂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15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秦劳社办〔2009〕107号 索引号59/2009-123832
秦皇岛市再就业孵化基地各企业: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秦皇岛市再就业孵化基地企业延期使用厂房管理规定》印发。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秦皇岛市再就业孵化基地企业
延期使用厂房管理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再就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的作用,根据《秦皇岛市再就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企业延期使用厂房的条件
(一)企业与再就业孵化基地管委会签订的《厂房使用合同》期满,但由于受资金、土地、厂房等各种因素的制约,致使企业暂时不能搬出再就业孵化基地。
(二)企业在入驻再就业孵化基地期间,履行了基地规定的每使用1000平米厂房安置50名以上城市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成员、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等特困群体就业再就业义务,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企业在入驻再就业孵化基地期间,没有拖欠水、电、暖、物业、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等费用。
(四)积极配合再就业孵化基地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五)企业所使用的厂房主体建筑和设施没有受到损坏,使用良好。
(六)企业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在岗职工就业,并按相关法规和政策开展企业内部职工的技能培训。企业在延期使用厂房期限内新安置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镇低保家庭成员等特困群体人员就业再就业,按当年国家扶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执行。
(七)企业在使用厂房期间,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政策,落实了职工工资自然增长制度。
第二条:企业延期使用厂房的期限
(一)鉴于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厂房使用合同》现已期满的企业,可将免费使用厂房合同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对2009年年底前未到期的企业,仍按照《厂房使用合同》规定期限执行。
(二)在《厂房使用合同》期满,企业可提出延期使用厂房的申请。延期使用厂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从入驻基地协议签订时间算起)。
第三条:企业延期使用厂房的租金收取及优惠
(一)企业免费使用再就业孵化基地厂房合同期满后,原则上按当期厂房租赁市场价格计取租金。
(二)为支持企业发展,企业延期使用厂房收费优惠标准: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5元;第二年每月每平方米为8元;第三年每月每平方米为10元。延期使用超过3年后,租赁费按当时市场价计取。
(三)企业延期使用厂房的水、电、暖、物业、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等费用仍按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按面积平均收取。
第四条:延期使用厂房批准程序
(一)企业延期使用厂房需提前3个月向再就业孵化基地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
1、延期使用厂房的原因;
2、延期使用厂房的期限;
3、延期使用厂房的规模;
4、企业按规定安置人员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等;
5、企业迁出基地计划。
(二)再就业孵化基地管委会办公室结合企业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考核认定,将考核认定的情况形成意见后向再就业孵化基地管委会呈报,由再就业孵化基地管委会汇总研究并向市劳动保障局党组汇报后,确定并重新与企业签订《厂房使用合同》。
第五条:厂房及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一)企业在延期使用厂房期限内对厂房及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按《厂房使用合同》规定的责、权执行。
(二)企业在延期使用厂房期间,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对厂房计提折旧费和维护费,计提的折旧费和维护费按年度在年底前或迁出基地前缴纳到基地管委会办公室。厂房折旧费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计提,厂房维护费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5%计提。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一)再就业孵化基地管委会和企业均不得擅自将厂房转租他方。
(二)企业延期使用厂房合同的解除按《厂房使用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三)再就业孵化基地管委会办公室、企业双方在履行《厂房使用合同》期间所出现的相关责任及争议,由基地管委会依据《厂房使用合同》相关条款和法律法规协调解决。
(四)入驻再就业孵化基地企业在《厂房使用合同》期满前没有按本规定提出延期使用厂房申请的,再就业孵化基地管委会与企业签订的《厂房使用合同》到期后将自动终止。企业应在《厂房使用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搬出基地。一个月后再就业孵化基地将对该厂房停止供应水、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