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26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2005〕175号 索引号58/2009-154331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目的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建设工程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建筑条例》《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概念、分类与分级
1.3.1建设工程事故是指工程建设活动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不包括火灾、食物中毒、危险化学品和环境污染等)。
1.3.2按照导致建设工程事故发生的原因,建设工程事故分为以下10类:
坍塌、物体打击、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起重伤害、中毒和窒息、容器爆炸、其他伤害。
1.3.3建设工程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指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事故。
Ⅱ级(重大):指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事故。
Ⅲ级(较大):指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事故。
Ⅳ级(一般):指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事故。
1.4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即本案。是市政府为应对建设工程事故制定的涉及若干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对特别重大建设工程事故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印发。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的总体应急预案和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及本单位的职责,为应对建设工程事故制定的预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印发,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3)建设施工企业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和本单位应急工作情况制定。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不断完善。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应由本市处置的建设工程事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指挥机构
按照建设工程事故的特点和应急工作需要,设立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设在市建设局,在市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市建设局局长担任。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在建设工程事故发生时,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及风险评估工作;决定并公布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负责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6个专业组。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办、市建设局、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新闻报道工作;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市应急委和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对事故抢险的指示和批示;综合协调市各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现场处置组:由市建设局、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电业局、电信局、广电局、公用事业局、水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拟订现场紧急处置、救援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建设局组成。负责组织实施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工作。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组成。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公用局、市建设局组成。负责为处置工作提供经费、物资保障、人员及物资运输保障。
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检察院等组成。负责应由我市调查处理的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国家、省调查组对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1.3日常工作机构
市建设局是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事故的预防、监测、预测、报告、预警和应急准备等项工作;编制和完善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在事故发生后作为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2.1.4专家咨询组
市应急委员会和市建设局设立应急专家咨询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建设工程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及相关法律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市建设工程事故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咨询意见,并在必要时参加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及风险评估工作。
3.报告、预警
3.1报告(报警)
3.1.1报告责任主体
市建设局,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建设工程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市建设局,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程序报告。属于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事故的,市政府应在4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县、区和部门。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值班人员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和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1.2报警信息平台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依托各级、各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市建设工程事故统一接警。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3032608。
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完善报告制度,接到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事故的信息后,要立即做出分析判断,即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事故的信息、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建设工程事故,公众应当通过“96116”、“12395”、“110”、“119”、“120”等报警电话和其他途径及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或者通过“96116”、“3647900”、“3647922”、“3063810”、“3065223”向市建设局报告。
3.1.4接警与处警
市政府总值班室接警后,立即报送市应急办公室。市应急办公室要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迅速、准确做出处警指令,查明情况,根据风险分析和等级评价,提出应急建议,上报市应急委员会。
市应急办公室和市建设局接到建设工程事故的信息后,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派人核实,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先期处置措施,并对调查核实的情况、有关的信息、社会心理承受能力等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市本级应当进入应急状态的,必须立即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决定。
4.应急响应
4.1应急预案启动
一般(Ⅳ)级的建设工程事故,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进行应急响应;较大(Ⅲ)级的建设工程事故,由市政府进行应急响应;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的建设工程事故由市应急委员会在响应的同时向省政府报告。
4.2分级响应
4.2.1建设工程事故发生时,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向市应急办公室报告,由市应急委员会确定建设工程事故等级,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2.2一般级别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响应
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启动分应急预案(本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市应急办根据情况予以指导、协调,给予一定的物资和人员支持。
4.2.3较大级别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响应
市应急委员会认定后即转为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4.2.4重大级别、特别重大级别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响应
经市应急委员会认定后,即成立建设工程事故现场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迅速向省应急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4.3.1.1信息研判
事发时,市应急办公室迅速收集各类信息,尽量掌握第一手资讯材料,并组织专家和部门对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出初步判断,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4.3.1.2应急工作启动
建设工程事故的性质、等级确定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4.3.1.3现场指挥
进入应急状态时,市建设局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在第一时间对抢救风险进行评估后,要迅速组织群众开展抢险和做好防护、自救、互救,尽最大可能抢救伤员,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按照预案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军队、武警,开展抢险救助、医疗救治、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现场监控、卫生防疫、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应急工作。
4.3.1.4扩大应急
经应急处置,仍未控制事态且呈扩大或发展趋势时,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要迅速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申请扩大应急响应。是否扩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在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灾害由建设工程事故演变为两种以上复合型灾害的,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确定有关专业应急指挥部共同指挥或由市应急指挥部直接统一指挥应急工作。
4.4信息公开与新闻报道
市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受市应急指挥部委托,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统一向社会公布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应急处置等情况。但应当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市建设局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建设工程事故的新闻报道要及时、准确,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众利益。
4.5应急结束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基本完成后,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检查(检测)、分析评估,认为市本级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要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市应急委员会按规定决定是否结束应急状态。决定结束的,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
4.6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建设施工单位参加灾害事故保险,并根据建设工程事故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4.7调查与总结
市建设局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当自应急状态结束的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应急委员会提交应急工作的调查和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括,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置过程,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建议。
5.保障措施
5.1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建设局应当按规定建立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载明其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存放地点和产权所有人等事项,并报市应急办公室备案。
预备调用装备的所有者,要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在该装备用于应急处置工作时,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5.2应急队伍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专项应急队伍由建设、公安、卫生、消防、公用、安监、水务等承担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发生建设工程事故的可能性和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并在发生建设工程事故后在本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他地区或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援。
5.3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的保障工作和应急保障车辆储备的组织工作,并按规定确定车辆储备的标准。市交通局和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应急运输车辆的组织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的有关保障工作。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发地的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
5.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建设工程事故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建立卫生保障数据库,载明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与专业专长等事项,同时应建立各医学学科的专家档案,制定医疗救助保障应急准备措施及医疗救护队伍调度方案。
医疗救护队伍在应急工作中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人员的伤情恶化,降低死亡率。红十字会等救援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5.5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持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抢劫、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应急处置工作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5.6物质保障
市建设局负责制定建设工程事故应急物资计划报市应急委员会批准。由市应急物资储备统筹安排。
5.7经费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6.培训与演习
6.1培训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队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事故应急知识的综合或专项培训,掌握应急工作管理或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
市建设局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建设工程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6.2演习
市、县区(开发区管委)应急委员会和市建设局应当定期组织实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演习。综合性应急演习一般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演习根据需要定期组织。
应急演习结束后,应当对演习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在必要时,修订完善有关的应急预案,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7.附则
7.1预案的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的修订与解释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录
8.1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系统
8.2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8.3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表
8.4建设工程坍塌事故现场处置指南
责任部门: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