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27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秦政办〔2004〕87号 索引号58/2009-085551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市政府《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秦政〔2000〕187号),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秦皇岛市城市区法定就业年龄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自营和家庭就业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由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经办。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按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5%或8.5%的比例自行选择缴纳,按4.5%缴纳的,只进入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按8.5%缴纳的,建立个人账户;进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率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可做适当调整。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先到医保中心登记,每月10日前到指定银行任一网点办理缴费手续。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按月或年缴纳。
第五条 对城镇国有企业破产下岗和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特困职工给予基本医疗补助。由监察、财政、民政、工会和劳动保障等部门组成特困人员评定小组。特困人员凭评定小组核发的凭证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特困人员个人缴纳60%,同级财政给予补助40%。每季末直接拨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分为三个等次,即:每人每月缴费3.5元、5元、6元,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后,由承办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统筹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90%(不分甲乙类),对应参保人员的缴费额分别再支付至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办法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从缴费的第3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以上时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必须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在法定正常退休前缴费满15年退休后仍继续按规定正常缴费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中断缴费。欠缴保险费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止其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在3个月内补缴保险费的,需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欠缴保险费超过3个月的按初次参保对待。
第十条 2001年1月1日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以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职工,中断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重新参保的,又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足额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在国有企业工作的时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标准为:
连续缴费不足1年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办法规定的90%;
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第十二条 各县、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