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韩石路上跨铁路立交桥工程征地拆迁的通 告

发布时间:2009-06-01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2009〕25号       索引号58/2009-101131

 

为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路网结构,提升城市交通功能,决定实施韩石路上跨铁路立交桥建设工程。为切实做好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工程如期施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该工程近期实施起点为北环路,终点为站北街,全长440米,规划红线40米。沿线涉及铁路、海后办事处、省三建等。

二、该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行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委托项目法人实施的管理体制。秦皇岛市市政建设办公室是项目法人,作为拆迁人对征地拆迁负总责。

三、在建设工程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收回国有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在建设工程范围内属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按照《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五、在建设工程范围内需要迁移的电力、通讯设施和广播线(缆)、水渠、供水与输油管道、军用设施、铁路设施、道路迁移等方面的补偿标准,由各产权单位按其原有等级和规模提出申请,报秦皇岛市市政建设办公室审定批准。

六、在建设工程范围内有权属争议的土地,依法保存证据后,一律先行征用,然后由有关部门裁定权属后向权属人支付相关补偿。争议各方不得阻挠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七、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搭建各种大棚,不得抢栽抢种果树、苗木,挖沙取土和打井,倾倒垃圾及实施其他有碍工程实施的行为。对于抢种的树木、苗木和抢建的建筑、构筑物(包括通讯、供电设施、水利工程设施以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坟墓等),一律不予补偿。

八、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严格户口迁移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类迁入户。对于规划红线内的村庄数、户数、人数由具体组织实施拆迁的责任主体进行清理登记,并以此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房产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禁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互换、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等手续。

九、沿线的单位和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国家道路建设需要,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十、凡在本通告规定的征收范围内拥有建(构)筑物或附属设施所有权的居民和单位,在城市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被征收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项目拆迁人现场办公地点进行登记,办理有关征收和补偿事宜,并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十一、征收人有按相关安置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的义务,有按规定的搬迁期限要求被征收人按期限搬迁的权利;被征收人有按相关安置补偿方案获得足额安置补偿的权利,有按规定期限搬迁的义务。对超过搬迁期限拒绝搬迁的,将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强制搬迁。

十二、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公正拆迁,切实依法维护被征地和拆迁群众合法利益。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拆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三、对扰乱征地拆迁工作正常秩序,煽动群众闹事,妨碍工程正常实施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十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有关村组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积极引导和宣传,为道路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全方位服务,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十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