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华夏军安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9-01-21       发布机构:null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秦价政服字〔2009〕11号       索引号173/2009-092825

秦皇岛市佳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军安小区物业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2004]5号)的规定,结合你公司对该小区住户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程度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经过对该小区所辖126445.16平方米、绿化面积23572平方米服务范围内物业管理成本的测算,经研究,现就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华夏军安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多层为0.45/.平方米,高层为0.78/.平方米。此标准为基准价,可上下浮动10%,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将确定结果报我局备案。

二、以上收费不含环卫系统收取的垃圾处理费。

三、此收费标准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试行期自200911日起至2009 1231日止。试行期满后依据成本情况,并经业主听证后再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四、高层住宅电梯及二次供水运行费用(电费)按实际发生额由物业使用人按比例分摊。

请接此批复后15日内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物价局窗口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同时,要在小区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经市物价局核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物业服务合同》中达到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每半年要向小区居民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此复                                

 

00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