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渤海明珠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9-02-10 发布机构:null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秦价政服字〔2009〕18号 索引号173/2009-093835
批复
秦价政服字〔2009〕18号 签发人:杨国民
关于渤海明珠小区前期物业管理
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北京亿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渤海明珠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2004]5号)的规定,结合你公司对该小区住户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程度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经过对该小区所辖270861.2平方米、绿化面积16369.83平方米(2648户)服务范围内物业管理成本的测算,同时综合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初审意见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经研究,现就渤海明珠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渤海明珠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1.00元/月.平方米。此标准为基准价,可上下浮动10%,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将确定结果报我局备案。
二、以上收费不含环卫系统收取的垃圾处理费。
三、此收费标准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试行期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010年 1月31日止。试行期满后依据成本情况,并经业主听证后再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四、二次供水及电梯运行的电费按实际发生额由物业使用人按比例分摊。
请接此批复后15日内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物价局窗口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同时,要在小区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经市物价局核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物业服务合同》中达到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每半年要向小区居民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此复
二00九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