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红桥里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9-03-18 发布机构:null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秦价政服字〔2009〕39号 索引号173/2009-094227
批复
秦价政服字〔2009〕39号 签发人:杨国民
关于红桥里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标准(试行)的批复
秦皇岛天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红桥里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的申请》收悉。依据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2004]5号)的规定,结合你公司对该小区住户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经过对该小区所辖30082.33平方米、绿化面积2034平方米(348户)服务范围内物业管理成本的测算,并结合物业管理办公室的初审意见及物业委托合同,现就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红桥里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0.37元/月.平方米。此标准为基准价,可上下浮动10%。如实行浮动,具体浮动幅度和收费标准由你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将确定结果报我局备案。
二、以上收费不含环卫系统收取的垃圾处理费。
三、此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试行期自2009年3月27日起至2010年3月26日止,试行期满后依据运行成本,并经业主听证后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请接此批复后15日内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物价局窗口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同时,要在小区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经市物价局核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物业服务合同》中达到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每半年要向小区居民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此复
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