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收费标准的函复
发布时间:2009-01-13 发布机构:null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秦价费函字〔2009〕1号 索引号173/2009-105635
秦价费函字〔2009〕1号
秦皇岛市物价局
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收费标准的函复
市商务局:
你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收费标准的函》(秦商函[2008]1号)收悉。通过对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的实地考察和成本审核,并参照相邻城市的生猪屠宰收费标准,经研究,同意对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标准如下:
一、凡经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许可证的企业,可按下列标准收取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一、二级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按26元/头标准收取加工费;三、四级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按25元/头标准收取加工费。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上述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已往市及县、区(开发区)有关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收费之规定同时废止。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及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并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