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收费标准的函复

发布时间:2009-01-13       发布机构:null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秦价费函字〔2009〕1号       索引号173/2009-105635

秦价费函字〔20091

 

秦皇岛市物价局 

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收费标准的函复

 

市商务局:

你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收费标准的函》(秦商函[2008]1号)收悉。通过对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的实地考察和成本审核,并参照相邻城市的生猪屠宰收费标准,经研究,同意对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标准如下:

一、凡经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许可证的企业,可按下列标准收取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一、二级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按26/头标准收取加工费;三、四级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按25/头标准收取加工费。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上述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已往市及县、区(开发区)有关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收费之规定同时废止。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及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并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00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