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对市房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收取房产档案信息咨询服务费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9-01-13       发布机构:null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秦价费字〔2009〕2号       索引号173/2009-110735

  批复

 

                         

 

秦价费字20092                      签发人:杨忠新

 

秦皇岛市物价局

关于对市房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取房产档案信息咨询服务费的批复

 

秦皇岛市房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房产档案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通过实地考察和成本测算,并参照相邻城市标准,经研究现就你公司收取的房产档案信息咨询服务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档案查阅费

1、产权人查阅房产档案:20/次;

2、其他利用人查阅房产档案:50/次;

二、提供利用并出具证明:

1、产权人:100/户;

2、其他利用人:200/户;

以上收费不再收取档案查阅费;

三、协助法院调查取证:

委托人调查取证:住宅100/卷(册),非住宅150/卷(册);

四、拆迁档案证明费:

申请利用人因拆迁查阅档案并出具证明:市政100/户,非市政150/户;

五、申请利用人查阅房屋平面图并利用:

A3#10/张,A2#20/张,A1#30/张,A0#50/张;

六、咨询代办服务费:100/户;

七、档案复印、打印工本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此收费要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此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依据成本运行情况,申报正式收费标准,逾期不申报正式标准,试行期满后此标准自行废止。

请接此批复后十五日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此复

 

 

00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