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09-11-30 发布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工作动态第十四期 索引号208/2009-113254
最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对某企业行政处罚3万元。该企业成为我市乃至全省第一个因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而被处罚的单位,标志着我市住房公积金法制化建设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受处罚的某公司是我市2002年成立的一家民营企业,现有职工100余人,企业成立后始终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心”多次派人对其进行耐心的宣传劝导,但该企业有关负责人态度恶劣、不理不睬,执法稽查科依法对其进行了立案处理。立案调查过程中,该公司始终不予配合,对执法文书不予签收并对执法人员恶语相向,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执法人员通过认真的调查,取得了其违法的全部证据,并通过留置方式送达了相关执法文书。“中心”按照相应的执法程序先后给该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及时组织并召开了听证会,但该单位无故缺席。2009年2月向其下发了《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做出了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向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维持“中心”处罚的复议决定后,该企业向海港区法院提起诉讼。经开庭审理,区法院判决维持了“中心”的处罚决定。该企业败诉后再次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又耐心多次对该单位进行宣教,终于使企业法人认识到了违法的严重后果,主动承认错误,按规定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开始缴交公积金,及时缴纳了罚款并主动撤诉。
按规定基数和比例为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我市1992年开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经多年的宣传教育,多数单位陆续开始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仍有个别具备缴交条件的单位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严重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权益,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进程,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在受理职工投诉、进行执法检查的基础上,积极采取多种方法进行催建催缴。今年以来,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依靠组织机构代码证系统,对全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类单位进行了全面的筛查。采取电话、上门等多种形式,对70余个单位进行催建催缴;先后立案调查6起,结案2起,督促80余家单位开户缴存了公积金,新增缴存职工8000多人。
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第一单的开出,维护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和广大职工的权益,必将对未建制、欠缴单位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市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