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国务院九部门关于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2-23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70/2009-104814
秦环〔2009〕99号
关于转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转发国务院九部门关于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现将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国务院九部门关于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冀环专[2009]9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重要性。
各县、区(开发区)要,将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作为当前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
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国家、省通知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全面排查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企业,摸清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情况,严肃查处企业违法建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防止在生产、贮存和运输等环节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严格落实取缔、关闭、停产治理、经济处罚、责任追究和挂牌督办等措施,加大对重金属企业内部环境监管,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污泥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污染物监测,认真查处涉及重金属污染环境问题的信访案件,及时化解污染纠纷。
三、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要在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12369网站),按填报说明认真填报《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和《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企业情况明细表》。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根据专项检查开展情况,适时对各县、区(开发区)进行督导检查。
联系人:市环境监察支队监察三科 胡海波 郭志刚
电 话:3633924
传 真:3649682
邮箱地址:qhdhjjch@163.com
附件:《转发国务院九部门关于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冀环专[2009]9号)
秦皇岛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代章)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重金属 专项检查 通知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抄送:,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