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两个《办法》做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7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秦人社〔2017〕123号       索引号59/2017-112125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秦人社〔2017123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落实两个《办法》做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和《河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冀人社规〔20167号、简称两个《办法》)已于201711日施行。为贯彻落实好两个《办法》,扎实推进我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公布工作                         

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要求,是全面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需要,是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的迫切需求。各县区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度,积极稳妥做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保持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正确把握公布标准

为正确理解和把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标准,按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两个《办法》有关内容如下:

(一)明确相关标准:

两个《办法》第五条中所称的“情节严重的”应包含以下两类情形:

1.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查处,存在法律法规等规定中从重处罚适用条件情形的(参见《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冀人社发〔201634号)第七条),应视为具备两个《办法》中“情节严重的”条件;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等作出较高等级及顶格处罚决定的、或作出从重处罚决定的和作出重大处罚决定的(参见《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冀政办字〔2015177号)第七条),应纳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审查范围,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布;依法依规纳入或通过重大执法决定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公示程序范围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均应纳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审核范围。

2.除上条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应包括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且金额5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①拖欠时间已达3个月(周期)以上的,②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连续二个月(周期)以上劳动报酬的或者累计拖欠三个月(周期)以上劳动报酬的。

2)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且金额10万元以上,且违法行为存续3个月以上的。

3)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并存在以下情节之一的:①相应周期内,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与职工总人数占比15%以上的或涉及20人(次)以上的;②不与工会和职工协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3小时以上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36小时以上或强迫加班的;③连续两个月或一年内累积15周不能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④相应休假时间少于国家规定标准一半又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落实相关待遇或补偿的。

4)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并存在以下情节之一的:①违法行为涉及单人3次或累积10人(次)以上的;②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夜班劳动累计3次以上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累计10小时以上的;③违法行为造成未成年工出现工伤或影响身体发育的;④违法行为造成女职工出现工伤或休息时间少于国家规定标准一半的。

通知中所称“以上”、“少于”等均含本数。

两个《办法》所称“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是指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停工、个人极端事件等突发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

两个《办法》所称“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包含“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等情形。

(二)应注意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均应按照两个《办法》规定进行公布(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公开的除外)。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中规定的“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情形应视为符合两个《办法》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中所称的“处理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完善,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同时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存在争议或《办法》未予明确的,应启动或按照集体讨论、听证、重大执法决定等机制作出决定。

三、严格规范公布程序和公布内容

(一)严格审批程序

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参照重大事项决策相关规定,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相关部门根据公布标准提出拟进行社会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局务会集体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二)履行告知义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应在调查终结报告、结案报告(表)、行政处罚处理(告知)等审批、审查环节中对该行为有可能对社会公布有所表述;对符合社会公布条件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公布前应至少履行一次告知义务保留相关证据,在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处理)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环节中尽可能地给予“该违法行为将(可能)向社会公布”的告知(提示),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完善信息内容

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应列明违法主体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单位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主要违法事实、查处与整改及查处部门等情况。

(四)坚持定期公布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除随时公布的,各县区应在每年36912月份前进行一次社会公布,市本级在14710月份前进行一次社会公布,需要由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报请工作一并完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违法案件结案之后一年内未进行社会公布的(侵害童工权益案件除外),一般不再予以公布,但应说明情况并留存记录。

(五)建立通报机制

公布的信息要录入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系统和全市(县)信用监管体系,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联合监管和联合惩戒(参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秦政发201724号)。要按照两个《办法》要求认真落实报告制度,并建立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公布情况(决定)应当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本地发改、建设、房管、食品和市场监管、税务、工会、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同级部门通报。

(六)畅通复核渠道

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部门进行复核。社会公布应同时公开复核受理渠道,对社会公布内容作出更正的应按照原渠道公布和通报。

四、切实强化组织实施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依法组织实施,克服“不敢公布、不愿公布”的怠政思想,建立健全本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机制。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习掌握两个《办法》有关内容和要求,提高案件的办理质效,提升公布的影响力。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两个《办法》的内容和实施意义,提升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营造讲法治、守信用、促和谐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略)

      2.河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

      3.公布(申报)信息格式样本

      4.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审批表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61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改、建设、房管、食品和市场监管、税务、工会、人民银行

       等相关部门。

 


 

年度第  批(拟)社会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填报单位:)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简要违法情况

负责查处的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名称

采取的处理措施及结果

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文书编号

备注

1

 

 

 

 

(简明扼要)

 

 

 

(是否需要上级

部门公布等情况)

(其它内容)

注:各类申请、公布信息表格以此为基础制定。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审批表

    年度第    批)

申请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申请内容

(按照《……办法》规定,现申请对xxxxxxx日以来xx监察机构查处的xx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

 

(附件:1、信息表,2、审批报告,3、相关卷宗材料)

监察机构

负责人意见

(请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报请xx局长审批)

签字:

                              

法制机构

审核意见

 

签字:

                              

行政机关

负责人审批意见

(拟同意监察机构申请,提交局务会集体审议)

 签字:

                              

备注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6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