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0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58/2018-091451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秦人常办201867)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87月底前,现行有效的地方政府规章;市、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要求
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不符合不衔接不适用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废止或修改。
、清理责任和分工
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经市政府法制审核后,报政府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负责清理”的原则,由制定单位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政府法制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或制定单位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部门联合起草或制定的,由牵头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清理意见或作出清理决定。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清理工作清理结果报政府法制备案。
其他要求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清理工作完成后,要形成专项清理报告,内容包括清理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清理结果等,于2018930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清理结果要在单位网站及时公布。
联系人:高艳军联系电话/传真:3220560电子邮箱:qhdscba@163.com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