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17       发布机构:市科技局(市外专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       索引号116/2010-195504

 
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普能力建设,保障全市各类科普基地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科普优惠政策,促进全市科普基地建设和发展,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办法》(冀科政〔2009〕20号)的通知〉要求,制定了《秦皇岛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市级科普基地申报时间截止到4月20日;2010年以后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6月底。
联系单位: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3639710   3639716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秦皇岛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国家推动科普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秦皇岛市科普阵地和科普能力建设,依法实施国家科普优惠政策认定管理工作,支持全市各类科普基地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科普优惠政策,促进科普基地建设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河北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秦皇岛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当规模的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  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科普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和条件
第四条 市科普基地分为场馆类、非场馆类、传播媒体类、研发创作类,共四类。
  (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包括科技馆、博物馆、天文馆、水族馆、标本馆、青少年科技馆等。
 (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特色资源建立的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场地、设施等。主要包括:
    1、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地。包括动物园、植物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海洋生物与景观、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2、将科技资源向公众开放的场地、设施。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天文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农业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场等。
3、以提高青少年科学素质为目标,开展课外科普活动的场所。
4、对科普管理人员、科普业务人员、科普志愿者及公众开展科普培训的机构。
(三)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是指电台、电视台设有的科技类频道、常设的科技栏目,科技类网站、出版社、报刊等利用传播资源,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的媒体。
(四)研发创作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从事用于科普产品(展品、教具)研发设计、科普作品创作、科普创意策划的组织或机构。
第五条 市科普基地应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一流的科普业绩,并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科普工作计划或规划。
(三)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设施、经费、专职工作人员及科普展教资源。
(四)具备参与开展重大科普活动的能力,并将支持和承担重大科普活动纳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第六条 市科普基地按类别划分还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场馆类科普基地
1、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占场馆建筑面积50%以上,配备专职讲解或指导人员。
2、科技馆、博物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科技活动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
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或专有科普传播方式。
2、动物园、植物园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类农场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
3、培训机构应经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同时具有开展科普培训的专兼职师资力量及相关教材。
(三)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
1、具有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
3、具有全市覆盖能力,其宣传资源50%以上用于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其中科技频道不低于40%,科技栏目不低于60%。
(四)研发创作类科普基地
1、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创作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创作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究开发、创作条件。
2、具有专职研究开发、创作人员,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创作经费应达到15万元以上。
 
第三章   申报认定工作程序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中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均可向市科技局申报市科普基地。申报单位在每年6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秦皇岛市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报告一份,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科普设施、科普能力情况;
(三)科普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管理制度。
(四)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场地和仪器设备、人员资质、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局审定。
第九条  市科技局于每年年底前将通过认定的科普基地名单通过市科技局网站或相关媒体予以公布,并向申报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主要职责
第十条 通过科普展览、科技演示、科普讲座等形式,大力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科普活动,吸引广大群众参与,提高市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一条  不断探索科普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加强与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普工作。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每年的“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等活动,以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科技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要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开放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群众的参观。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级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级科普基地的命名期限为3年,命名期结束后,经综合评估认定为合格,可被继续命名为秦皇岛市市级科普基地。
第十五条 市级科普基地经批准命名后,必须严格按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开展科普工作,并在每年年底向市科技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市科技局每两年对市级科普基地进行综合考核,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市级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消其科普基地称号: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已不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的;
(五)不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