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供销社对外主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
发布时间:2010-07-15 发布机构:供销社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205/2010-152133
1、食盐零售行政许可:根据《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12月17 日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2、食盐运输行政处罚:根据《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12月17日通过)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和《食盐专营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业盐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3、食盐零售行政处罚:根据《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12月17日通过)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和《食盐专营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业盐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