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业特色产业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21 发布机构:市科技局(市外专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 索引号116/2010-171824
各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农业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秦皇岛市科技局制定了《秦皇岛市农业特色产业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局
农业特色产业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秦皇岛市农业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步伐,充分发挥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试验、示范、带动作用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科技引领作用,增强我市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根据《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山区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和山区特色产业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秦皇岛市农业特色产业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特色产业科技园区是:在我市范围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为基础,以先进、适用技术为依托,以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加速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为重点,产学研相结合,对区域经济发展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对增强区域特色产业竞争力起到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核心区。
第三条 农业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的功能及任务是:
(一)农业特色产业科技园区以现有的各级各类农业科技示范区、专家工作站等科研基地为基础,根据不同产业区的资源特色和区位优势,研究开发相关的关键适用技术和产品,培育发展具有一定显示度的科技示范样板区;
(二)以引进消化吸收、集成相关产业化关键技术为支撑,综合集成管理、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为科技人员搭建平台,进行产业化项目的大规模示范与应用,有效带动特色产业发展;
(三)通过对产业的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企业化管理,科学化配置,优化特色产业的产品结构、提高产业区整体效益;
(四)以先进技术应用及产品开发为核心,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以产业化项目的企业运营为目标,通过龙头企业带动特色产业优质产品基地建设,创建精品名牌,获取持续发展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农业特色产业科技园区认定须具备的条件:
1、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应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名、特、优品牌地位且有较大规模效益的优势特色产业区,发展产业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县区政府规划实施的主导产业;
2、具有区域特色资源的代表性和技术的先进性,并对我市同类地区和产业有较强的示范辐射作用,已形成较大规模和一定的知名度;
3、须具有能带动特色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必须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有研发机构或紧密型的技术依托单位;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在当地有较大规模的生产基地,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4、应有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及其他方面的项目支撑;
5、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必须有实力较强的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作为技术依托,并与之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已形成产、学、研结合的模式。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农业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的申报:
符合认定条件的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应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向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秦皇岛市农业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可行性报告;
2、园区发展规划;
3、园区建设实施方案;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农业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的认定:
1、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考察和专家论证。
2.论证通过后,经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局研究批准设立的 “农业特色产业科技园区”,正式下文批复,并予以授牌。
3.经认定的农业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管理运行
第七条 农业特色产业科技园区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的指导、协调工作,并提供政策和项目资金的支持;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的规划、运行、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 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局对认定的农业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申报的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九条 经认定的农业特色产业科技园区,每年12月底将运行情况报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局农业科技科。特色产业科技园区自认定之日起运行三年后,市科学技术局对运行绩效进行评估。从技术创新、创新创业环境和特色产业发展、对地方经济的拉动、推动新农村建设等方面进行定量、定性评估。对评估为优秀的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给予表彰,合格的保留称号,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对连续两年“黄牌”警告的取消称号。
第十条 农业特色产业科技园区被认定后,可在园区重要地段树立有一定显示度的标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秦皇岛市区域内的农业特色产业科技园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