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新农合补偿比例
发布时间:2010-08-26 发布机构:市卫健委(市爱卫办)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169/2010-164657
为减轻农村精神疾病患者家庭经济负担, 9月1起,我市对参合农民因患精神病住院费用补偿进行调整,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调整为800元,补偿比调整为60%,年度封顶线不变。对于在县、区外其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补偿参照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