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销管理
发布时间:2010-10-26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216/2010-004548
秦皇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专项检查总结阶段,发现了零售药店、诊所流弊事件,我局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为遏制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弊,保障公众用药安全需求,建立监管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长效机制,出台了《秦皇岛市含麻黄碱复方制剂购销管理规定》。
《秦皇岛市含麻黄碱复方制剂购销管理规定》明确要求,规范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经营行为,严格审核资质,登记采购人员身份证明;不得进行现金交易。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药品,只能销售给合法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不得向零售药店和乡镇及以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药品,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药品购销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规定开具、索要销售票据,核实购买付款单位、金额与销售票据载明的单位、金额相一致;药品批发企业严格控制含麻黄碱复方制剂药品销售数量,一次销售给县以上医疗机构的最大量为1000个最小包装单位;一次销售给县以下医疗机构的最大量为500个最小包装单位;一次销售给零售药店的最大量为100个最小包装单位;一次销售给个体诊所的最大量为50个最小包装单位。药品零售企业按处方药管理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必须凭处方销售,所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一次销售量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严格登记购买人身份证明,并记录销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