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02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秦开管委办〔2010〕48号 索引号145/2011-173940
各施工单位:
为规范施工工地管理,保持良好的市容环境秩序,按照原建设部颁布的《建设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与《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秦皇岛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暂行规定》、《秦皇岛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负责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标牌要醒目,字、框规范,位置合理。
二、施工现场周围要设置围档。城市主干道两侧施工现场应采用砌体围挡,其他施工现场可采用金属板材等硬质、稳固的材料进行围挡,围档高度不低于2米。遮挡设置要视觉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
三、禁止在工地围挡外,特别是道路两侧拌和水泥沙石和堆放物料、建筑垃圾,机械设备不得侵街占道、阻碍交通。
四、设置工地出入口必须提前规划,按规定报批。出入口至料场通过路段要用沙石料、铁板等铺垫进行硬化处理,有条件的可铺设水泥路面。施工单位应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通行水槽,水槽长度不小于15米,水槽深度不低于0.5米,并在适当位置安装车辆冲洗设施,严防车辆轮胎带泥上路。
五、集中运输物料(特别是沙石、土方)必须提前向交警、城管部门申请,并按指定路线行驶。通过城区主次干道的所有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包括垃圾),要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漏撒。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安排专人负责清理环境卫生,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沿路遗撒、运输车辆轮胎带泥污染路面等问题时,应立即组织人员清扫保洁。通过城区主次干道运输,原则上不得雇用畜力车。
六、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乱扔乱倒,必须运到指定的填埋场地。对于工地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简易生活垃圾排放点,并清运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站,无清运能力的,可以委托环卫部门代为清运,并按照规定交纳费用。
七、在施工过程中,不准损坏工地周边的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开挖、移动、损毁绿地、花草、树木,严禁将污水、砂浆以及其它废弃物直接排入道路下水管网。
八、为了保证施工工地工完场清,施工单位应向城管部门预付工程造价千分之二的清理押金。竣工后,施工单位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验收合格后退还押金,不合格者由管理部门代为清理,所需费用从押金内扣除,损坏市政设施的要照价赔偿。
九、为增强运输作业单位的环保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城管部门将根据土方及渣土数量,按照每吨1元(每方1.6元)的标准收取保证金。造成道路污染后,由城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整改彻底、符合标准的,到期全额退还保证金;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达不到整改标准的,根据道路污染面积按每平方米10—50元的标准扣除相应保证金,作为代清理费用。
十、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若不按上述规定执行,出现违规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