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16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开管委办〔2010〕49号 索引号145/2011-103831
机关各部门、驻区各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日益增加并呈多元化趋势。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文件公开程序。《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自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各单位、各部门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为按照《条例》要求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凡拟以管委或管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均需由起草单位在进行保密审查后,对拟公开的文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表式见附件),连同待签文件一并提交管委办公室秘书科。不附带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且不能说明不宜公开理由的,秘书科将不予受理。拟公开文件签发完成后,由秘书科将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正式印发的文件及电子版交管委办公室信息科,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对外发布。
二、严格进行保密审查。按照“谁制订、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保密审查要形成文字档案留存备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保密审查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
三、加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深入学习《条例》精神,按照《条例》第9-14条要求,及时收集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自该信息生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管委办公室信息科统一对外发布。
四、妥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为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条例》设置了依申请公开制度。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为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由管委办公室信息科统一受理、审查、处理、答复民众提出的涉及开发区机关各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各部门对前去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民众要热情接待,并指明到管委办公室信息科办理。
各单位、各部门在承办依申请公开事项过程中,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准确界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提供。对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或需要汇总、加工及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依申请公开办理机构要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加强保密审查和协商会商机制,对公开申请进行认真分析,严格把关,妥善答复,有关记录要保存备查,尽量避免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件。
附件: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
拟公开信息名称
(内容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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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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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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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开信息
制订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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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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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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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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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行政事务 信息公开 通知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2010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