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度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06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34/2011-170431
各县区建设局、市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局、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切实解决影响工程质量的通病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结合近年来在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中的经验,在认真分析了当前我市住宅工程中存在的较突出的质量通病问题后,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工程建设“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从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出发,强化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各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建设标准的落实,强化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强化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在确保住宅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的基础上保证使用功能质量,推动全市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上一步新台阶。
二、治理内容及工作目标
将屋面渗漏、卫生间渗漏、外窗制作及安装质量和外窗周边渗漏等质量通病作为今年防治工作的重点。力争到2011年底,上述工程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质量投诉明显下降,工程参建各方质量意识显著增强,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建设标准得到严格执行,住户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大幅提升。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城乡建设局徐耀龙副局长担任,副组长为市城乡建设局质安科科长王宏琴、市质监站站长吉海松,成员为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办),负责通病防治活动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通病防治办设在市质监站,联系人:邢军生,联系电话:3627275。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启动阶段。时间从
(二)实施、检查阶段。时间从
(三)总结、评定阶段。时间从
五、工作要求
建设单位作为住宅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应牵头负责具体工程通病防治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建设单位应督促参建各方落实通病防治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施工单位的年度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重点防治自评报告(附件:1)和监理单位的年度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重点防治评估报告(附件:2)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审查内容,发现本年度要求重点治理通病治理不力的工程,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设计单位应根据通病防治内容和工程实际,针对性地深化细部设计,有关分部、分项
工程要明确设计详图和施工做法,并做好设计交底。在验收环节应严格审查质量通病防治方面的按图施工情况。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质量通病防治设计列入重点审查内容,未落实通病防治要求的设计图纸,不予核发审查合格证书。涉及质量通病防治做法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作为住宅工程建设的实施者,应全面负责具体工程的通病防治工作。要成立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通病防治内容,并明确通病防治技术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通病防治技术方案和治理措施,强化技术交底和监督检查,加强通病防治的过程控制和中间环节验收,并将施工过程中通病防治的工序制作成影像文件,真实记录通病防治过程。工程完工后,应组织自评自改并提出年度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重点防治自评报告。
监理单位应针对质量通病防治提出具体监理措施,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要认真审查施工单位通病防治技术方案,工程中要针对通病防治有关分部分项工程和关键环节,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治措施。工程完工后,应提出年度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重点防治评估报告。
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和质量检测机构等其他参建各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落实通病防治措施。
各级质监机构要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作为住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执行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要把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列入监督计划,通过抽查、巡查、专项检查等手段,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通病防治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通病问题和隐患。工程完工后通病防治效果达不到要求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通病防治工作开展检查和总结,对活动开展扎实深入、成效显著的,将给予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走过场、走形式、
成效不显著的,将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