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正式启用“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发布时间:2011-09-26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 索引号132/2011-153108
2010年底,我省取消“河北省收款收据”后,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结算业务无合法有效的票据。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之间资金往来结算业务的票据使用,加强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我市于8月份正式启用“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该票据只限于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发生的诸如奖励款、补助款、拆迁补偿、法院执行款等经济活动中不涉及税收的资金往来结算业务,不得在企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货物(商品)销售款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涉税收费中使用。该票据实行各级非税管理机构代开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给用票单位。为企业代开票据时,应由用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查核对无误后,方可开具,并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