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21       发布机构:市卫健委(市爱卫办)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秦卫医[2011]7号       索引号169/2011-114925

 

各县区卫生局: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使基本药物的采购和使用更加符合实际需要,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家和省卫生厅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有关精神,特制定秦皇岛市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秦皇岛市卫生局
关于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使基本药物的采购和使用更加符合实际需要,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现对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制定如下办法:
    一、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统一网上集中采购,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其他医疗机构也可自愿参加。
    二、市、县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一品一厂(个别可增加1-2个厂家)、三种剂型、二种规格”的原则制定社区、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可以和生产厂家进行二次议价,为加快网采进程,可采取边采边议的方式进行。
三、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实行集中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区属乡镇卫生院由所在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属乡(镇)卫生院由所在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四、各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药品网上采购操作系统,指定专人凭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编发的用户名及密码,通过省医药采购网进行网上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网上采购活动。按规定属非集中采购药品除外。
五、药品集中采购流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市、县制定的药品采购目录,拟定、上报药品需求计划;卫生局审核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需求计划并上网采购;生产或经营企业配送药品;基层医疗机构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结算。
六、各基层医疗机构每月前一周上报药品需求计划。
    七、遇由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临床抢救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紧急购买、使用非集中采购药品的,须在采购后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单位将采购的药品品种、规格、数量和采购价格等情况,逐级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代表本地基层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须明确药品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地区采用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确保中标企业获得供货区域内中标品种的所有市场份额。合同执行周期应与采购周期保持一致。
    九、购销各方必须认真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如实填写药品成交价格,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如实记账。药品的结算回款由各医疗机构统一负责办理,各县也可统一管理。回款时间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60天。
    十、在完善补偿机制、落实补助政策的同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全部按实际成交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加价销售。尚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可按规定比例加成销售。
    十一、我省对基本药物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对相应品种和价格进行适度调整。如在采购周期内发生政策性价格调整的,则按相同比例调整中标价。
    十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监督,对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或提高药品价格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十三、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过程中,一律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卫生 医疗机构 药品 采购   实施方案   

 
秦皇岛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1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