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区自行车等车辆的停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25       发布机构:null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秦价房字〔2011〕105号       索引号173/2011-100050

 

各县、区(市开发区)物价局: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年来我市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的档次和质量普遍提高、停车管理服务费用大幅度增加。为进一步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合理使用停车资源,缓解停车矛盾,根据《秦皇岛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秦价房字201167号)规定,调整城市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等车辆的停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一、城市区自行车等车辆的停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白天,自行车每辆0.50元/次;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每辆1.00元/次。夜间(晚10点至次日早6点),车辆停放计入不计出,停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在白天的基础上加收一倍。
二、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均含各自所包括的车型。
三、此收费标准适用于经公安、建设、规划、城管、市政、交通等部门批准设置的停车场所,未经以上部门批准设置的停车场所不许收取停车费用。停车管理服务单位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投诉电话。
四、各县可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0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