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1-05-30       发布机构:null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秦价费字〔2011〕50号       索引号173/2011-160341

 

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
为加快我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履行价格听证程序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省物价局批准,对我市城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标准如下:
1、居民:3元/户·月。
2、暂住人员:2元/人·月。
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元/人·月。
4、餐饮服务业、娱乐休闲业: 0.4元/·月。
5、医院(不含医疗垃圾)疗养院、宾馆、酒店等服务业:5元/床·月。
6、建材、修(洗)车、废品回收、陶瓷店、洗理等:0.3元/·月。
7、商业门店或营业网点:0.4元/·月。
8、集贸和批发市场:4元/摊·月。
9、运营车辆(不含出租车):4元/车·月。
10、停车场:0.5元/·月。
此次制定的城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三部分的费用。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它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一一年五月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