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调整我市城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18       发布机构:null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秦价费字〔2011〕69号       索引号173/2011-162150

 

各县区(开发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我市幼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经测算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
1、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伙食费2项。杂费、管理费、取暖费合并到保育教育费中,不再单独收取。
2、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1)省级示范园调整为220元/人·月。
(2)市级示范园调整为200元/人·月。
(3)一类园调整为180元/人·月。
(4)二类园调整为160元/人·月。
(5)三类园调整为140元/人·月。
(6)等外幼儿园调整为60元/人·月。
3、伙食费标准不再作统一规定,由幼儿园伙食委员会根据本园季节变化和保幼站对儿童的营养调配比例自行确定本幼儿园伙食标准,报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以上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幼儿园可根据本园的实际情况向下浮动不限。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伙食费按月收取。
二、入园不足整月的交费规定
为了兼顾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利益,幼儿保育教育费根据幼儿实际入园情况按以下方法计算:如果幼儿本月累计入托5日之内(含5日),当月保育教育费按月收费标准的40%收取;如果幼儿本月累计入托6至10日(含10日),当月保育教育费按月收费标准的60%收取;如果幼儿本月累计入托在11日以上(含11日),当月保育教育费按月收费标准全额收取;整月未入托的,只收取60元占床费。伙食费根据幼儿实际入园天数缴纳。
三、其他规定
1、优惠政策。低保户及特困家庭子女入园,凭有关证件经幼儿园认定后,保育教育费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2、奖励政策。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鼓励提高办园质量,对年度考核评比优秀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上浮20%,报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3、根据《河北省捐资助学办法》,捐资助学应当坚持自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禁止入园与捐资助学挂钩。
4、幼儿园收费要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保育教育费主要用于补贴公务费、业务费、玩教具购置、卫生设备、园所维修等项开支,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定期向家长公布账目。
5、县城及县城以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辖区县级物价局制定,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6、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报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7、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凭证收费,并认真做好收费公示。
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秦皇岛市物价局 秦皇岛市教育局 秦皇岛市财政局
 
一 一 年 七 月 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