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区燃气初装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1-08-17       发布机构:null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秦价管字〔2011〕74号       索引号173/2011-165147

 

市燃气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燃气初装费临时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收费管理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94号)、《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5号)精神和《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冀价管[2010]44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城市区燃气初装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燃气初装费暂按秦政[1995]第17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新建商品房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既有住房燃气初装费由燃气公司向用户收取。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售的商品房,燃气初装费未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的,由用户缴纳。
四、待新的标准核定后再按新标准执行。
本批复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一年八月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