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法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21 发布机构:null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秦价费字〔2011〕91号 索引号173/2011-171134
各县、区(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法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制定法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秦皇岛市物价局 秦皇岛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制定法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11〕21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法官培训收费标准的函》(冀高法[2010]13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培训条例》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法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冀财综[2010]14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法官培训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预备法官培训收费标准每人每期500元(每期培训时间30天);任职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490元(每期培训时间15天);晋级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360元(每期培训时间15天);续职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330元(每期培训时间15天)。
二、你院要严格按照本文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得财政票据,所收培训费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时接受年检,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和检查。
三、该标准有效期三年,到期后报物价、财政部门重新核定。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