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17       发布机构:null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秦价费字〔2011〕100号       索引号173/2011-172431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统计局城调队: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冀政传〔2010〕2号)精神,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1〕1034号)和《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冀发改价格〔2011〕1368号)要求,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秦皇岛调查队联合制定了《秦皇岛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秦皇岛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秦皇岛市物价局                秦皇岛市民政局
 
 
秦皇岛市财政局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秦皇岛调查队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

 

附件
 
秦皇岛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冀政传〔2010〕2号)精神,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1〕1034号)和《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冀发改价格〔2011〕13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完善我市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联动机制要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正常调整结合起来,与我省已建立的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冀民〔201054号)和《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相衔接,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和项目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秦皇岛市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联动机制保障项目包括临时价格补贴、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启动条件
以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为依据,确定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的临界条件,在我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完成前,暂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为依据。
(三)联动机制施行时间
联动机制从2011年6月8日正式施行,指数数据自2011年6月份算起。
(四)临时价格补贴的联动
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下同)连续三个月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启动临时价格补贴。
1、临时价格补贴启动的主体。全省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三个月达到或超过3%时,由省统一启动临时价格补贴措施。全省虽未达到启动临时价格补贴条件,而我市达到启动条件的,由我市统一确定临时价格补贴措施。
2、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标准。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补贴标准要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实际影响。
3、临时价格补贴标准的计算。具体补贴标准以国家统计局秦皇岛调查队编制的价格指数为依据,由物价部门负责具体标准的测定。
每人每月补贴额=当地现行低保标准×当地月度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
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临时价格补贴的标准按实际涨幅计算;涨幅不足3%的,按3%计算。城市每人每月补贴金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农村每人每月补贴金额不足5元的,按5元发放。
4、补贴时限。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三个月的临时价格补贴。启动后,补贴标准按月发放。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连续两个月回落至临界条件以下时,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5、调整标准后的临时补贴价格问题。年内已经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不出现较大市场价格波动,原则上不再启动临时价格补贴措施。如调整标准时间安排在下半年,自调整标准决定正式生效当月起,六个月之内不再安排临时价格补贴措施。
6、失业人员临时补贴资金渠道。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临时价格补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原有资金渠道进行补贴。
(五)城乡低保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联动
1、城低保标准调整启动的主体。全省达到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启动条件时,由省统一做出安排;未达到全省启动条件,而我市达到时,由我市确定调整城乡低保标准。
2、连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满六个月时,或者当年未采取临时价格补贴措施,但年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累计涨幅超过3%时,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分别启动联动机制,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自提高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3、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联动调整标准可在参照并不低于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标准的基础上,城乡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我市物价上涨情况、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情况及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联动调整意见上报省厅,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拟定,报省政府批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国务院国发〔2010〕40号和省政府冀政20102号文件要求,切实发挥好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调查队参加的相应工作机制,确保在今年11月底前全部建立完成。  
(二)抓好责任落实
要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各个环节工作的落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根据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提请政府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每月测定补贴标准,并及时向政府汇报执行情况。民政部门要密切关注低收入群体生活状况,及时搜集掌握有关基础数据,组织好临时价格补贴的发放和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失业人员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和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因素,积极安排补助资金;省财政按照现行渠道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市县予以适当补助,不另行单独下拨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预算安排资金,满足发放需要。调查队要抓紧制定我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尽快完成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工作,每月及时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数据报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同时提供相关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给予经费保障。
(三)成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由各成员单位组成,名单如下:
      任:柴宝俊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常务副主任:杨连军   市物价局局长
副 主 任:刘 旺   市物价局副局长
            于 军   市民政局副局长
程 浩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淑玲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
张俊花   国家统计局秦皇岛调查队副队长
      员:王长满   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科长
             杨志芳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
崔英杰   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
宋宝伟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处长
刘佩玲   国家统计局秦皇岛调查队消费价格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