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26       发布机构:null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秦价检字〔2011〕106号       索引号173/2011-140446

 

各县、区(开发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价格行为,坚决制止医药行业乱加价、乱收费,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医药费负担。根据2011年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从11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时限
本次检查由市局统一安排部署,采取下查一级的检查方法。市局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市级医疗机构(含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驻秦单位、市直以上企业医疗机构,市级药品生产、销售企业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市级相关部门(含疾控中心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县、区医院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区物价局负责对乡镇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检查时限: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时间和内容
时间安排:11月1日开始,12月31日结束。11月1日至12月10日为自查和检查阶段,12月10至12月31日为处理结案和总结阶段。检查期间,市局将组织督导组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巡查督导。
检查内容:
1、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是否存在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或者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及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2、医改试点地区和单位医药价格改革措施和政策执行情况,是否经向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3、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加价率政策,有无变换方式,抬高名义进价、降低实际进价,变相提高加价率的行为,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
4、疫苗、血液及血液制品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以及采取变相手段将部分免费疫苗和血液转为有偿使用的;
5、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比照项目、组合项目收费,以及不遵医嘱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的地区,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执行情况;
6、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7、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化学检验和检查收费,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以及采取分解检查部位和项目、重复检查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的;有无检查、治疗、化验收费标准和内容不对应,变相多收患者费用的;
8、医疗机构销售高值植(介)入类医用耗材,是否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有无超过规定的价格水平或加价率销售的;
9、药品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其他经办机构收费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或者提高标准多收费,或者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强制性变相多收费的;
10、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执行情况。
三、具体要求
各县、区物价局要从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周密制定检查方案、精心组织检查力量、严格落实责任制度、层层落实工作目标,确保检查不走过场。结合价格违法行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创新检查方式方法,积极创造条件,及时发现和认真分析医药价格监管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根源,确保检查取得实效。检查工作结束后,认真搞好总结,并于12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工作总结报告、1份价格违法典型案例、1份执行医药价格政策较好的医疗单位正面典型上报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
 
 
 
                              一一年十月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