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19       发布机构:null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秦价市字〔2011〕44号       索引号173/2011-143356

 

各县区(开发区)物价局:
    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658号)及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冀价检[2011]14号),5月1日起已经施行,为了确保该项《规定》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决定从六月一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方式
2011年5月21日—6月10日为企业自查自纠时间,自查期间各县区物价部门可以主动或应约到现场进行指导、规范,帮助企业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企业在此期间自查出的问题并立即改正的,物价部门不予追究也不进行处罚。6月10日—6月30日为全市统一专项检查时间。四个县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所在县物价局负责检查,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物价局负责检查,所在区物价局协助配合。检查方法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灵活多样的检查方法,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直接检查与间接检查相结合、主动明查与迂回暗访相结合等,也可以群众举报、售楼广告为线索进行跟踪检查,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检查范围
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销售的每个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每个正对外公开发售的楼盘、每套出售的新建商品房。
三、检查重点
各县区物价部门在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时,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列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
(二)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三)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四)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
(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
(六)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
(七)违反公平、公开、自愿选择原则,单独或者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八)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九)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四、处罚政策规定
专项检查期间,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严惩和公开曝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每套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通过严厉惩处,切实保障《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