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价局秦皇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02 发布机构:null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秦价字〔2011〕18号 索引号173/2011-150723
各县、区(开发区)物价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工作,维护国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并结合多年来的实际工作,由秦皇岛市物价局、秦皇岛市公安局联合修改了《秦皇岛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办法》(秦政办【2000】99号文件印发)。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秦皇岛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办法》
秦皇岛市物价局 秦皇岛市公安局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秦皇岛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
价格鉴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工作,维护国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省人大《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及《河北省涉案资产鉴证规范(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是指我市辖区内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身伤亡外的各种车辆、车载货物以及房屋、道路、桥梁、农作物等财产的损失。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鉴证机构的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市物价局联合组建的秦皇岛市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委员会,负责全市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全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证中心具体承办我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价格鉴证工作。
第四条价格鉴证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鉴证。
价格鉴证机构和鉴证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的价格鉴证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并对工作涉及的有关资料和情况保密。
鉴证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承担价格鉴证工作的价格鉴证机构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财产损失鉴证组成人员分别具有省级以上价格鉴证执业资格或相当于同级技术职称。
第六条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损价格鉴证结论书》经公安局交通管理机关确认,作为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理赔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价格鉴证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七条市、县(区)分别设立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委员会,具体负责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工作中组织协调工作,并设立定期联谊会制度。
第八条市级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机构受理以下事故车辆财产损失的价格鉴证:
(一)城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二)全市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损失贰拾万元以上的(含贰拾万元);
(三)涉外交通事故;
(四)在运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车辆损失无法确定的或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的财产评估值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对各县车辆财产损失鉴证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证和复核裁定的;
(六)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直接办理的。
第九条各县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含市鉴证机构直接受理的)事故车辆财产损失的价格鉴证。
第三章 价格鉴证程序和管理
第十条公安交警部门受理交通事故后,对事故财产需进行价格鉴证的,开具《价格鉴证委托书》,由当事人携委托书在公安交警部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价格鉴证机构办理鉴证事宜。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财产价格鉴证机构对受理的案件需组成二人以上的鉴证小组,损失金额较大或疑难的鉴证项目,应商请专门机构及专家参与。车辆、车载物品投保的,投保人应通知保险公司到场。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当事人对单车损失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不需解体检验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损失、车辆可以继续行驶的事故财产评估价值有争议的在接受委托书后24小时日内完成;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需要解体检验的待列项、报价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时间完成),并出具鉴证人员签名和价格鉴证机构盖章的《秦皇岛市道路交通事故车损价格鉴证结论书》。
第十三条《秦皇岛市道路交通事故车损价格鉴证结论书》统一由秦皇岛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委员会监制。结论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事故车主保存,一份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存,一份为价格鉴证委员会存档。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原价格鉴证机构申请重新鉴证或补充鉴证、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第十五条各县应将每份鉴证报告按月装订成册,存档备查。每月五日前,将《秦皇岛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情况汇总表》上报秦皇岛市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委员会。
第四章 事故车辆维修价格鉴证
第十六条事故车辆应遵循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进行直接经济损失鉴证。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推定为全损:
(一)残余价值不足损坏前自身价值20%,或修复费用超过损坏前自身价值80%或超过重置价50%的残损物品(均不含附加费用);
(二)机械、电器、仪器、仪表的核心部分或主件损坏,影响整件(台)的使用,又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三)食品、药品受损或污染后,经主管部门鉴定,对人体健康和禽畜饲养有害,又不能改作其他用途的;
(四)使用残损物品可能导致严重污染的;
(五)其他应推定为全损的情形。
第十八条交通事故车辆部分损失需要修复的,其损失由“更换总成、基础件、零件、修复涂料、辅助费及维修费”组成,其中是否更换总成、基础件、零件由道路交通事故价格鉴证机构决定。
交通事故车辆零部件损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更换新件:
(一)损坏严重无修复价值的;
(二)易损的、一次性使用的;
(三)直接影响安全行驶的;
(四)修复价格超过单项零配件价值50%以上的;
(五)生产厂家规定不允许分解维修的或技术要求认为不能修复的。
第十九条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修复的原则:采用修理、整形或更换总成、基础件、零件等方法,使交通事故车辆恢复或接近事发前的主要性能和外观。照此原则,对车辆损失的鉴证应在既保证其使用寿命又节约费用的基础上鉴证。
车辆总成、基础件、零件、涂料、辅助价格按鉴证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维修工时费=工时单价×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按《秦皇岛市交通局、秦皇岛市物价局》秦交[2004]22号通知执行;工时定额按《河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车载物品、路产、交通设施以及其他财产造成经济损失的鉴证标准和方法按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价格鉴证费由车辆所有人预先支付,该费用在事故结案时根据事故责任按比例承担,重新鉴证费用由提出方承担。价格鉴证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涉费字[1992]第8号文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价格鉴证人员虚假鉴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结论失实,或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如因委托方提供的情况和资料不实,致使鉴证结论失实的,价格鉴证机构应撤消原结论重新鉴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秦皇岛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
秦皇岛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
鉴证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赵 平(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 旺(市物价局副局长)
副主任:周 辉(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高 志(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吕雪越(市交警支队事故处处长)
付宜东(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主任)
办公室主任:付宜东(兼)
委 员:王立新(市交警支队)
杨文洲(市交警支队)
王兴贵(市物价局)
郭学太(市物价局)
刘建业(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