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我省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发布时间:2012-02-29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119/2012-101326
(李永志)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我省将从3月1日起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取代以往暂住证制度。届时,公安机关将对前去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主动、免费发放居住证。居住证制度赋予了持证人员更多的权利和优惠政策。
据介绍,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可到辖区派出所免费登记换领。居住在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未满十六周岁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流动人口,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登记。
居住证制度一改多年来强制申领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主动提供服务,从而实现公安机关从单纯的“管理”向“突出服务兼顾管理”的方向转变。“公安机关将拓展相关信息采集方式,开通电话、网络等申报渠道,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公安厅治安管理局人口支队支队长吕树林介绍。
“取消居住证强制申领的规定并不会削弱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的管控力度。”吕树林解释,“目前,我省正在积极构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平台,邯郸、保定等地已经实行了治安协管员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采集、录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协助查验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对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将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尤为重要的是,居住证制度突出了对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明确了持居住证流动人口的十一项权利,即: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传染病防治和儿童免疫规划保健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凭居住证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凭居住证依法参加居住地的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凭居住证并按规定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凭居住证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具有本省户籍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可以按规定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持有居住证流动人口的子女符合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同时,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