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药监局对药品零售企业提出 “十二不”要求
发布时间:2012-01-19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216/2012-154131
1月18日,市食药监局召开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部分单体药店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对日常监督检查和节日前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与药品零售企业签订了确保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和经营安全的责任状,并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活动提出 “十二不”要求。
一是不得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二是不得无证或超范围、通过挂靠走票等方式经营药品。三是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医院制剂、来历不明的药械、无法提供批准文件和合格证明的产品,应从合法渠道购进合格的药械,并票、账、货相符。四是不得药师不在岗或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五是不得将药品与非药品混放,应将非药品区与药品区明显隔离并有显著标志。六是不得将基本药物散在于各个柜台,应集中设立基本药物专区、专柜,并分类摆放、粘贴醒目标识。七是不得将空调、排风扇、温湿度计等设施设备当成摆设,应保证其正常运转,准确完整及时记录温湿度和温湿度调控情况。八是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外张贴、悬挂、摆放未经批准备案的药品、非药品宣传海报和宣传单。九是不得经营违法广告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十是不得以销售药品的名义销售日用品,销售药品应开具药械信息齐全,确保药品质量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十一是不得开展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开展有奖销售药品等活动。十二是不得降低经营条件,确保防火、防盗、防水、防电、防煤气等设施设备齐全并有效运行,安全防护措施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