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16       发布机构:null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秦价费字〔2012〕17号       索引号173/2012-164852

 

各县、区(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1]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我省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河 北 省 物 价 局
文件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冀价行费(201139
 
关于调整我省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人才流动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111号),对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做出新的规定,为了规范其收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政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对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并且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毕业后2年人事档案管理费,自毕业后第三年开始征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费。对已存档案人员,按文件规定时间收取档案管理费。
二、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费收费标准为:单位委托保管20元/人.月,个人委托保管15元/人.月,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不需要提供其他服务的5元/人.月。
服务内容包括:保存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接转、办理转正定级、调整档案工资、出具以档案为基础的相关证明。
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和登记失业期间高校毕业生凭有关部门证明免交档案管理费。
四、城镇职工自愿到政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的,其档案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其他部门和社会各类机构不得从事高校毕业生及城镇职工的档案管理业务。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应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后由你厅根据收支情况重新申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9]42号、[2000]6号文件同时废止;冀价行费[2008]39号文件涉及到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