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29       发布机构:null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秦价管字〔2012〕20号       索引号173/2012-170612

 

各县、区(开发区)物价局: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的通知》(冀价管〔2011〕20号)精神,为加强我市民爆器材价格管理,规范民爆企业价格行为,促进民爆行业稳定发展,现将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实行最高差率控制。即以出厂价格为基础,顺加综合差率和税金制定。销售价格作价公式为:
销售价格=出厂价格×(1+综合差率)+税金。
综合差率包括进货运杂费率、管理费率、仓储费率、利息率和利润率。税金按国家规定征收。
经研究,我市各民爆公司最高综合差率确定为33%。综合差率实行动态管理,物价部门对运行情况进行年度审核,根据成本、利润情况确定下年度标准。扩权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突破省定综合差率基础上制定综合差率,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规范民爆器材服务收费管理。民爆器材服务收费指民爆器材自经营企业仓库出库至用户指定作业点完成爆破过程中的收费,分配送和爆破服务收费。各县、区物价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具体价格方案,报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扩权县物价局自行制定或调整爆破器材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民爆器材原材料收费标准参照民爆器材收费标准执行。
四、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流通费率标准,并实行明码标价。除实施配送、爆破服务的企业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配送、爆破服务费外,不得在销售民爆器材时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五、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爆器材价格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民爆器材市场价格秩序。
七、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