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卫生局、秦皇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23       发布机构:市卫健委(市爱卫办)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169/2013-163525

农村学校饮水卫生安全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农村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有效预防学校介水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我市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去年我省发生了承德市隆化县章吉营乡中学饮用水污染事件,凸显了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重要性。通过市卫生局、教育局对农村学校生活饮用水状况进行专项调查结果显示,我绝大部分农村学校对在校学生的生活饮用水安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绝大部分学校的水源水、末梢水均未进行过水质监测,卫生防护设施不到位,均未依法取得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农村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提高对农村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农村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科室,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加强农村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消除农村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

二、多措并举,加强规范管理

(一)加强自备水源水质监测。

农村学校自备水源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农村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时,必须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水质进行全面分析,水源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并有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本底检验报告。对在水质无明显变化、无新增污染源等正常情况下,由县(区)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监测项目和频次,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每学期不少于1次。

自备集中式(自备水井)供水、二次供水的农村学校要按规定办理供水卫生许可证,存在问题的学校要积极采取措施,按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使供水卫生条件和水质达到有关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加强自备水源卫生防护。

加强对水源的防护,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措施。学校自备水取水点周围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渗水坑、粪坑或化粪池,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水井口应建高出地面20cm以上的井台,井口必须加盖、上锁,防止水源污染,确保水源水安全。

(三)加强饮用水消毒及供水设施设备的管理。

各农村学校要加大饮水消毒设施、设备的投入,配备有效的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严格执行饮用水消毒管理制度,按规范要求开展饮水消毒和消毒效果的监测,认真做好消毒记录。

采购和使用的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净水剂、消毒剂和输水管等各种涉水产品,必须选择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品并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同时要向厂家或商家索取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加强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和维修管理。对水井、蓄水池、水塔以及其它的供水设施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检修,并将清洗消毒和检修情况做好登记。

(四)加强桶装饮用水及直饮水机的管理。

进入校园的桶装饮用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产品。二是产品质量、标识等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桶装饮用水标识上标注QS标志。三是必须具备出厂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各学校应落实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安排封闭式场所单独存放,并对索证情况和检验报告进行专门记录。

使用直饮水机的农村学校,所使用的直饮水机必须获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必须是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定期更换滤芯、在学校春秋季开学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水质进行检验。

学校必须定期对桶装饮用水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饮水机的清洗消毒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在清洗消毒后抽检饮水机龙头水,同时按清洗消毒操作规程做好相关记录。在学校春秋季开学前必须对饮水机进行统一清洗消毒,并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水质进行检验。凡发现桶装水标签不全、颜色异常、气味不正、口感不纯或已启封的,不得继续使用,应立即封存,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和卫生部门。

(五)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各农村学校配备的专(兼)职供水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一旦发现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时,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并查明病因,待排除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或治愈后,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六)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教育。

各农村学校要开展多种形式的饮用水卫生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用水安全知识专栏、板报,告之学生饮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水质出现异色异味等现象应及时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饮水卫生习惯。

三、建章立制,落实监管责任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要求,农村学校饮用水安全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履行好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饮水安全事故以及瞒报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要加强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饮用水水质情况为重点的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防范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学校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复查,督促其整改措施的落实。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学校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学校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各级职责,抓好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学校负责人是学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档案、水质送检制度、饮水安全责任制度、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饮用水污染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制订饮用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师生生活用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