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民营医疗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23       发布机构:市卫健委(市爱卫办)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169/2013-165318

秦皇岛市民营医疗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纠正和查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建立起民营医疗机构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全市民营医疗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增强依法执业意识,规范依法执业行为。以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诊疗活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结合全市开展的“医疗机构监管加强年”、“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年”活动,坚持鼓励、引导社会办医与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监管相结合,大力倡导“突出社会效益、遵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执业、保证医疗质量”的经营理念,通过扶持一批信誉好、质量好、服务好的民营医疗机构,规范一批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乐于医疗卫生服务、自觉遵纪守法经营的民营医疗机构,查处一批职业道德低劣、见利忘义、严重违法违规的民营医疗机构,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多层次、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逐步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三、整治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民营医疗机构,包括所有民营医院、门诊部和个体诊所,以及非政府办的其他医疗机构。

  四、工作内容

  (一)严格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和诊疗科目准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源头管理,依照权限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设置民营医疗机构,严格执业审批,规范审批程序。要规范核定医疗机构名称,准确核定医疗机构类别和诊疗科目,完善审批档案,切实履行审批备案制度。市卫生局将加强县区卫生局的指导和监督,及时依法纠正或撤销违法违规作出的行政许可。

  (二)全面核查现有民营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辖区内所有民营医疗机构,从机构名称、人员、科室设置、设备设施、财务管理、检查治疗等方面进行全面核查,对达到基本标准要求,执业行为规范的准予继续执业;对达不到基本标准要求,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准许开展诊疗活动。

  (三)重点查处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专项治理行动中,集中力量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虚假宣传、虚假诊断、虚假治疗,骗取群众钱财;

  2.骗取、套取医保和新农合资金;

  3.超出核准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尤其是非法从事性病、肝炎等诊疗活动的行为;

  4.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助理医师单独执业、未在注册地点执业、超执业类别或范围执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5.出租承包或变相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6.管理混乱,各项医疗记录不完善,未按规定保存,或在监督检查中故意隐匿相关医疗记录的行为;

  7.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8.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的行为。

  (四)继续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按照《秦皇岛市卫生局开展集中整治医疗广告类非法出版物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继续开展医疗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净化医疗广告市场。

  (五)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深入开展“修医德、强医能、铸医魂”活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纪律法制教育,促使民营医院和医务人员恪守行为准则,增强依法执业的自觉性,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坚决杜绝虚假诊断、违规治疗等违规行为。

  五、工作步骤

  自201281日起至1031日,分3个阶段,进行集中专项整治。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81-815日)。各县区要按照专项治理的总体要求,大力宣传专项治理意义、内容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卫生知识,宣传工作要贯穿整个专项治理工作的始终。要组织辖区民营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系统学习关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药品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依法执业意识。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查自纠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依法规范医疗执业活动。

  (二)全面核查和集中整治阶段(816-930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辖区内的民营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做到一家不漏;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存在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行为的医疗机构,取消其新农合定点资格。

  (三)督导检查阶段(101-1031日)。要针对本地民营医疗机构所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机构准入、诊疗科目准入、医疗服务项目准入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校验管理的制度规定。同时,要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做好检查记录,搜集有关资料。市卫生局将成立督导检查组,对各县区专项治理开展情况采用明查或暗访的方法进行督导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克服麻痹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密切配合,真抓实干,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市卫生局成立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陈汝荣任组长,副局长郭志敏、王连春、曾庆义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医政科、中医科、基妇科、食安科、监察室、安全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政科。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抽调精干力量,协同作战,开展联合执法监督。

(三)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处理的要坚决处理,该移交的要迅速移交;对反复查处、屡查不改的医疗机构,要进行重点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该取消新农合定点资格的,坚决予以取消,该吊销诊疗科目、执业许可的,坚决予以吊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对审批不严、监管不力、查处不及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直接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协作,营造氛围。各县区卫生局要主动加强与宣传、公安等相关部门协调,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的作用,组织新闻媒体对专项治理行动开展大力宣传,对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进行追踪报道,及时通报、公示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对各种违法行为予以曝光。触犯刑律的,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保持对医疗服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各县区卫生局要及时总结、分析,分别于910日、1010日上报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并于20121110日前将本地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及附表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