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全省涉重金属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01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秦环〔2013〕3 号 索引号170/2013-083715
秦环〔2013〕3 号
关于转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全省涉重金属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各县、区(市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冀环防[2010]384号)文件精神,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全省涉重金属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的通报》(冀环办发[2012]25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省厅公布未按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涉重金属企业名单(附件1)中的企业必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因停产等不能开展的企业在复产前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否则不允许复产。
二、开展涉重企业清洁生产生和调查摸底工作。对辖区内重金属企业进行排查,摸清底数,不得瞒报漏报,对涉重企业要实行每月一次的检查,杜绝企业以停产为由不开展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各县区要按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建立涉重企业环境管理台账,将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情况纳入台账管理,着手开展涉重企业第二轮审核工作。凡是未开展或未按要求完成的涉重企业,一律停止新建项目审批,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不予出具环保合法证明。
附件:1关于全省涉重金属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的通报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月5日
主题词:转发 重金属 清洁生产 通知 |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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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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