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水务系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06-26       发布机构:市水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138/2013-11561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十八”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结合全市水利实际,制定水务系统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发[201023号、冀办发[201030号、国办发[201214号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全市水务系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事故,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  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水务局决定成立由副局长刘延明任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打非治违”领导小组,各县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负责抓好本地区、本单位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局机关有关科室牵头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1)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治理,由局水利执法检查小组和相关科室共同负责;

2)水利工程建设方面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治理,由局发计科牵头负责;

3)农村小水电、河道采砂方面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治理,由局工管科牵头负责;

4)安全度汛方面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治理,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

5)水资源及水土保持方面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治理,分别由局水政水资源办和水保科牵头负责;

6)农村水利建设方面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治理,由局农水科牵头负责;

7)水利旅游方面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治理,由局工管科牵头负责;

三、  重点范围及内容

在全市水务系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水电、河道采砂、灌渠管理、水土保持、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利旅游等领域为重点,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一)共性内容

1)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不执行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制度的;

2)违反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从事水利工程建设以及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3)违反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建设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的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各类采挖和建设活动;

5)停产整顿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6)违法采砂、乱采滥挖以及破坏水土保持环境、影响水源地安全保护的;

7)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及检测、检验的;

9)非法用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10)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妨碍公务、抗拒水利安全执法的;

11)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12)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领域内容 

1、水利工程建设。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减少安全投入的;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生产施工的;未按规定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生产施工活动的;未及时对检查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的;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程安全事故的;工程施工中,未按规定运输、储存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农村水电。除上述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外,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违规从事农村水电建设,存在“四无”现象;违反规划、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安全生产重要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及检测检验的;违规水电站清查工作不彻底,清查出的水电站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需整改的水电站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河道采砂。违法违规采砂运砂问题比较突出的河段,采砂量较大的河段和防汛任务较重的河段,主要针对无证和不按许可要求的采砂运砂行为、涉砂车辆,以及非法采砂、乱采滥挖、擅自建设涉河违章建筑,危及重要水工程、桥梁、堤坝、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重要基础设施安全、防汛安全和资源安全的非法采砂行为。

4、安全度汛。各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不明确、落实不到位的;未按规定制度汛期调度运用方案和度汛预案,防汛救援队伍不健全,防汛物资储备不到位,防汛制度和防汛措施不完善、不落实的;水库大坝安全监测不经常、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不完善以及小型水库管理机构、看护人员、养护经费和日常巡查不到位,各项安全防范(护)措施不落实;大坝、闸门等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5、水资源及水土保持。不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目标的取水工程和行为;违规建设、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影响水利生态环境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水资源开发利用及水土保持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且未制定落实应急排险避险预案的。

6、水利旅游。水利旅游项目审批不严,严重影响水工程安全、水质及水生态环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水利旅游项目。

水利勘测设计、水电物资、车辆交通、消防安全以及后勤保障服务等领域(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明确重点范围和内容,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组织开展好本单位“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四、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单位自查自纠与市局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 执法相结合,自20124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各县区水务局和局属各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当地、本单位实际,召开动员会议,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重点内容,全面安排和部署此项行动。各县区水务局和局属各单位的实施方案520日前报市水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科(传真:3690103;邮箱:qhdswjaqk@sohu.com)。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至8月)。各县区水务局和局属各单位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当地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全面摸排查的基础上,要结合暑期、汛期、旅游高峰期等特点,集中精力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决消除各类隐患。要会同公安、安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切实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经常调度,主管领导要经常检查,切实抓好专项行动的落实。对于安排部署及检查情况要有文字记录,以做好迎接检查。

(三)督导检查阶段(9月)。各县区水务局和局属各单位要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并写出专题报告,于915日前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将采取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部署。各县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行动领导小组,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内容,落实责任分工。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组织领导、措施保障、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检查督导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同时,要积极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动员和引导全体水利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深入开展。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水利领域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实施强有力的整治,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加强督导,确保实效。为切实抓好“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市水务局将成立督导检查小组,加强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区水务局和局属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安排部署,切实抓好“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确保不走形式、取得实效。